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企业、群众对于司法的需求日益多元化,诉前财产保全制度也被更多人所熟知。近日,记者邀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通过3个诉前保全典型案例,详细讲解如何高效、准确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案例一:以保促调,一次性解决8起涉企纠纷
申请人某管理公司与被申请人某设计院有限公司因工程建设签订8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其超付的设计费,被申请人因各种理由一直未予退还。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避免未及时申请保全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后果,申请人向法院在线申请诉前保全,保全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保全材料后,经审核发现申请人申请的8起诉前保全案件的保全金额均存在问题,随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事项。审核无误后,法院针对该8起诉前保全案件均作出保全裁定书,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00余万元。
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前财产保全完毕的情况下,法院力争以保促调的解纷效果,围绕双方主要争议焦点积极展开调解工作,最终,在原告起诉后30余天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执行完毕,8起案件得以一次性解决。
说法: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正式起诉前向财产或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认定为情况紧急呢?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提交诉前财产保全材料,应当包括:1.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材料;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4.担保材料;5.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保全内容,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和理由,财产线索等。
申请人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线上申请保全;二是前往有管辖权的立案大厅,将保全材料直接交至窗口工作人员,线下申请保全;三是将保全材料寄送至法院,邮寄申请保全。
申请人提交的诉前财产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申请人补正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案例二:锁定明确财产线索,异地财产也可保全
申请人某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某某、某国际奥林匹克股份有限公司、某国际奥林匹克俱乐部有限公司因《排他性合作意向书》的履行发生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冯某某多次协商退还意向金2000万元未果。
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不仅提供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作为保全财产线索,同时提供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外省的住宅用房、股权作为保全财产线索,并提交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审核确认该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后,作出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保全裁定书,并通过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开展异地保全工作,委托房产所在地及股权所在公司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保全事项办理,最终成功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股权。
说法:财产线索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
(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
(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
(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
(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案例三:灵活变更保全标的物,助力盘活企业资金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建材公司因买卖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某要求李某、某建材公司支付供货款,但李某、某建材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保全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某保险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法院经审核确认该申请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后,作出保全裁定并依法保全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名下某银行账户内金额300余万元。后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一同至法院,称涉案账户系李某用于盘活企业经营、发放员工工资所用,申请将该账户解封。同时,被申请人李某主动提供其名下房产线索,申请法院将其名下房产作为本案保全查封标的物。
经核实,李某系某建材公司实际控制者,其所述属实,且情况较为紧急。法院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基于善意保全理念,经合议庭合议,在本案中灵活变更保全标的物。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诉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
说法:诉前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可以提供以下几种形式的担保:一是现金;二是房产等不动产;三是银行或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的保函。其中,提供现金担保和保函担保均是比较便捷的担保形式,办理手续比较简单,时效性也更快。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但情况紧急且特殊的例外。例如,申请人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万元,申请人可以提供5万元的现金担保或保险公司等机构出具的价值为5万元的保函,亦可以提供价格超过5万元的不动产作为担保。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变更保全标的物有以下两个条件:用于置换的保全标的物价值应当与保全标的物等值;
用于置换的保全标的物要有利于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郭子群 陈菲)